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区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与统一纳税两个概念。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税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统一纳税是实行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的办法。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纳税的跨区经营审批权限在市局。

  三、各单位受理符合《通知》第二点规定的纳税人提出的汇总纳税申请,必须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出现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核算地发生争议的情况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