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强化监管、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立足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

  (三)按时限要求,依法关闭没有在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年内完成主城区4户化工企业搬迁工作。

  (五)在10个区县(自治县、市),50个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率达到100%.

  (七)在2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试点。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整治责任人,层层落实整治责任。

  2006年6月底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出台《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严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

  安监、商贸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关,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加快发证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初审关,对已受理的办证申请,要按规定抓紧进行书面核实和现场核查。暂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对无法整改的企业,许可证受理机关应报请当地政府做好转产或关闭工作。对已发证企业要开展“回头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今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证、6月30日前未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书

  市经委要严格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改建、扩建)设立批准书,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入门关。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新设立或进行过改建扩建,但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批手续的,要责令完善审批手续或责令停产整顿。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营业执照年检,从严核定经营许可范围。

  (五)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安监、商贸等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在10个区县(自治县、市)、50个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登记,初步建立起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护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剧毒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商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剧毒化学品和硫酸、硝酸、烧碱等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记录购买者的单位名称、地址,购买人姓名、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

  (七)完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各项措施

  各级政府要完善事故环境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物资。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审查制度,督促企业制定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环境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泄漏物质或消防水通过雨水系统直接排放,提高快速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能力。

  (八)严格液氯、液氨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监控液氯、液氨以及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路面监控,严禁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危险化学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罐车、气瓶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

  (九)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的监控

  安监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开展登记、建档、评估和监控,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重点岗位操作工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并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同时应保持基本稳定,不得经常更换,不得使用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今年要在2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开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试点,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的监控,用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加快主城区化工企业搬迁进度

  按照市政府关于搬迁主城区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企业的进度安排,市经委要加强督促、指导,有关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配合,确保重庆长江橡胶厂、重庆西南制药二厂、重庆橡胶制品二厂、重庆长江扬帆化工有限公司等4户化工企业在年内完成搬迁工作。

  各地区要搞好化工企业布局规划,新建化工企业原则上都要进入工业园区。市经委、市商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快主城区其他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搬迁调研工作,制定今后几年搬迁规划方案,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规划。

  (十一)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要完善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保险投入为补充的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安排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伤亡事故赔偿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化解事故赔偿风险。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市商委副主任范光明、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智奎任副组长,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检查验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邝海副局长任主任、危化处处长舒启武任副主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15号。

  联 系 人:程 卓

  联系电话:63870835

  传真:63871582

  电子信箱:cqajjwhc@163.com

  五、实施步骤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按计划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4月10日-4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本单位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5月1日-11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四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2月1日-12月31日)。由市专项整治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制定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并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对专项整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该部门今年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资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同时,要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及时沟通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开展联合行动,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让更多职工主动参与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严格执法,从严追究。要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不仅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参与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监管、推进安全标准化、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