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保护我省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下列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及时健全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落实编制,配齐防火部门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开展防火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引导林业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联防、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群防组织;健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各种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建立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组织开展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机制;认真落实《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完善扑救森林火灾预案。

  (三)大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完成生物防火林带和扑火队伍建设任务。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市、区)领导及包片责任区的指挥部成员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确保安全有效地扑灭火灾。辖区内的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森林火灾发生总数的5%,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五)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0.5‰;其余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森林防火部门备案。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本责任书的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负责组织对各市、县(区)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凡完成上述工作目标且连续5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将给予表彰。

  三、本责任书自2006年起施行,一定5年。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