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06)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水域,按一类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经依法批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余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定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定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