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地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税收经济秩序,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广大纳税人遵纪守法、守信纳税、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根据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务系统实际,联合制定了《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并决定在2004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全市的纳税人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现将《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市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办公室、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票证中心、稽查处(局)、征收处(局)、涉外处(局)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分局、各县(区)局上报的A级纳税人进行最终审定,并对D级纳税人进行备案。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日常评定工作。

  各分局、各县(区)税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和上报等工作。

  二、评定范围和内容

  (一)评定范围

  凡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指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参加评定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各类纳税人。A级纳税人国税管户年纳税总额应在500万元以上(有特殊情况者除外),地税管户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审核评定。经营期不满两年或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二)评定内容

  以《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的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评定。

  三、评定程序

  (一)申请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需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对于本次评定,凡未提出书面申请和《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为B级。今后,凡未提出书面申请和《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不予晋升。申请评为A级的纳税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和《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文件的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对照《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所列评定内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二)初审

  各税务所(管理科)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或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5日内,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审核打分,并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分局评定办公室。

  (三)审批

  1、各分局、各县(区)局评定委员会年度终了后60日内,根据纳税人的征管情况,评定出本局A、B、C、D级纳税人,并将本局的A、D级纳税人的名单及所有参评资料上报市局评定办公室。国、地税各分局、各县(区)局评定委员会应将C、D级纳税人的名单相互告知,对部分有异议的评定结果按照从低原则进行调整。

  2、市局评定委员会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对各分局、各县(区)局评定委员上报的A、D级纳税人逐户审核认定。

  (四)公布

  对拟定为A级的纳税人,市局评定委员会将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后,市局评定委员会将汇总反馈意见,对无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A级纳税人,并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纳税人,市局评定委员会研究后将重新予以确定等级并告知有关各方。

  四、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是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充分听取对方意见,形成共识。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沟通。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都能全面正确地了解和重视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真正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是衡量诚信纳税的重要指标,是衡量企业信誉和道德品质以及对社会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尺,是税务机关对广大纳税人最好的形象宣传。进而激发广大纳税人的参与热情,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西安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征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辖区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国家和地方各税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设置为A 、B、C、D四个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各项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采用百分制,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纳税人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有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纳税人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至评定日为止有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清理陈欠比率低于40%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纳税信用等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定为C级纳税信用等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额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保管税控装置、防伪税控系统及其设备、配件的。

  第九条  纳税人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未按规定采集金税数据的。

  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被评为A、B、C、D纳税信用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标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通过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媒体向社会公告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资格并授予纳税信用A级证书;

  (五)在办税服务大厅为A级纳税人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免费发放税收公告;预约、上门提供纳税服务;

  (六)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等方面执行常规检查;

  (二)每年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发现涉税疑点或问题,采取约谈方式解决涉税问题;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防范税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四)在验旧供新的基础上,保证发票的用量。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二)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三)对纳税人上报的年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经营地实地复核,审核和复核无误后,方可通过年检;

  (四)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五)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七)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五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市国税、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地税局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评定委员会由各局主管局领导,征管处(科)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加。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征管部门为牵头单位,作为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评定年度的1月1日至4月30日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期。

  第十七条  市国税、地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地税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依据辖区内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要主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联系,并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提名评定,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自行申请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纳税人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评定内容进行自评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日常考核评估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

  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每个评定年度开始后30日内。国地税共管户可向国税或地税任意一方提出申请。

  评定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审核后提交评定委员会认定。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认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办公室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取消其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评定为A级纳税人。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

  (一)由税务机关提名评定或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情况的报告(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对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量化自评结果等。主管税务所(管理科)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分(县)局评定办公室审核。

  (二)分(县)局评定办公室根据主管税务所(管理科)的初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报送本局评定委员会核准。

  (三)分(县)局评定委员会核准后,报市局评定委员会认定。其中国地税共管户需经同级国税或地税局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局评定委员会认定。

  (四)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各自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重新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市局评定委员会认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六)市局评定委员会统一将被认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未被认定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市局评定委员会未认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未被认定为纳税信用A级的原因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B、C、D级评定程序

  (一)由税务机关提名评定或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主管税务所(管理科)负责纳税人资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分(县)局评定办公室审核。

  (三)分(县)局评定办公室根据主管税务所(管理科)的初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按照评定内容进行评定。需进行税务检查的,移交检查部门实施检查。提出意见报本局评定委员会认定。

  (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由分(县)局评定委员会负责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之日起60日内,将《B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C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和《D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相关情况进行监控,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等级调整无须排序,D级纳税人可直接上调为A级,A级可直接下调为D级。调整时应按评定权限国、地税评定委员会应将调整原因、调整依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相互告知,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经评定,需变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各分(县)局评定委员会应上报市局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市局评定委员会(其中:国地税共管户告知同级国税、地税局评定委员会)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变更事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颁发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对经评定,需变更其他级别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纳税信用等级发放认定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证、单等文书及证书,由市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