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1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市局已以东国税发[2002]65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对新办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及时组织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

  二、省局制定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从2003年5月1日(税款征收期)开始使用,各分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市局东国税发[2002]65号文中的补充意见的第一条第(三)款中第2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新的核定征收申报表已委托石龙印刷厂印制,各分局从2003年4月23日起可直接联系石龙印刷厂购买。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