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也应将发票丢失情况、原发票存根、重开发票等资料报其地税主管机关备案,以作为查账时确认所得税收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