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也应将发票丢失情况、原发票存根、重开发票等资料报其地税主管机关备案,以作为查账时确认所得税收入的依据。
公布日期:2006-03-17施行日期:2006-03-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6]18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17
施行日期 2006-03-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也应将发票丢失情况、原发票存根、重开发票等资料报其地税主管机关备案,以作为查账时确认所得税收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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