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执法能力和手段,推进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要认真检查龙煤集团及其分公司和所属煤矿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龙煤集团所属煤矿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参与龙煤集团所属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要监督检查龙煤集团及其分公司和所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和所属煤矿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情况。龙煤集团所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予以关闭。

  二、龙煤集团及其分公司和所属煤矿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龙煤集团及其分公司和所属煤矿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龙煤集团要定期将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书面报告,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每季度将所属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规范事故统计工作,龙煤集团对所属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从龙煤集团各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省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龙煤集团及其分公司必须给予每位抽调到省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专家足够的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省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顺利开展工作。

  四、省直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积极支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龙煤集团及其分公司和所属煤矿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主动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龙煤集团及其分公司和所属煤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