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2006年3月16日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 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