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本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意见》(沪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对发展本市社会工作的部署,推进本市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工作,市民政局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开展了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下发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05[1]号)。活动开展以来,各区县和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积极响应、扎实创建,推进了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根据创建活动开展的情况,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评审和研究,现决定授予以下12家单位“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称号: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社

  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上海市救助管理站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

  上海浦东阳光慈善救助服务社

  上海市洋恒中学

  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

  望以上单位再接再厉,为本市社会工作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从2006年开始,“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在全市各区县和各相关领域加大创建力度。望各区县民政局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机构和人员,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本区县社会工作发展;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积极争取主管单位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制定创建计划,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推进本单位社会工作发展。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