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科委和市监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局决定于2006年3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为主题的“卫监二号”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二)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的行为。重点打击医疗机构擅自改变诊疗科目和擅自开展专项诊疗技术,如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性病诊疗业务、医疗美容服务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

  (三)严厉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职称)、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以及虽经执业注册但跨专业类别的行医行为。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业务科室、房屋出租给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执业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滥检查、滥治疗、滥收费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发布无证医疗广告或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培训宣传阶段(3月20日~3月24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区县卫生监督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介绍工作方法。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内部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区两级通过媒体报道、现场咨询、制作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本次卫监行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监督检查阶段(3月25日~4月13日)

  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无证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和取缔无证行医。对辖区内无证行医发生频率较高的重点区域要实施重点打击。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集中取缔无证行医,保持高压态势。要严厉打击利用非法义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无证行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区县要精心组织相关人员(包括检验、妇产科、泌尿外科、妇幼保健等专家)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民办医院及民办综合性门诊部实行全覆盖检查,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检查覆盖率不得低于30%,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三)抽查评估阶段(4月14日~4月21日)

  各区县对前阶段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复查,落实整改措施。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县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对各区县卫监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本次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紧扣热点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本区域内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对反复回潮的无证行医、城乡接合部等无证行医比较猖獗的重点区域以及危害性大的地下接生、人流窝点,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对平时投诉举报较多、发布违规医疗广告较多、社会反响较集中的单位要重点查处。对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地方发证的部队医疗机构)出租、外包科室等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

  (三)市区联动,加大力度

  各区县要严格依法监督,对各种违法线索要一查到底,务求此次行动取得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追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大案、要案及时上报,可采取市区联合执法的方式,重点检查,扩大执法监督舆论宣传的成效。要主动加强与公安、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可以邀请媒体参与监督检查,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

  (五)积极探索,重在长效

  要按照打建并举,日常监督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医疗服务市场综合治理和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民办医疗机构查出的各类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在严厉打击的同时,全面分析成因,探索解决方法;对少数医疗机构利用实验室造假等欺骗手段侵害患者利益的行为,可以充分发挥质控中心专家的作用,拓宽调查取证思路,予以严肃查处。

  附表:1.“卫监二号”行动监督检查汇总表(略)

  2.“卫监二号”行动追踪复查汇总表(略)

  3.“卫监二号”行动行政处罚汇总表(略)

  4.“卫监二号”行动取缔无证行医汇总表(略)

  5.“卫监二号”行动取缔无证行医地址一览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