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以及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经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联合工作组

  经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共同研究,决定成立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联合工作组,工作组由市统计局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研究和协调本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的相关事宜。

  二、建立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通过经济普查,本市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为了保证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库,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共同制定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三、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有关规定

  从2006年起,每年由各有关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供两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分区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二)市民政局提供分区县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分区县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

  (四)市工商局提供分区县的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五)市质监局提供分区县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六)市统计局根据各行政登记部门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工作。

  四、认真做好名录库的更新工作,探索信息资料共享机制

  在做好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基础上,为实现名录资料共享,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要共同探讨名录库更新和部门信息资料共享的方法。

  各区县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配合各自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涉及本系统信息的更新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