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公布日期:2006-03-14施行日期:2006-05-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函[2006]14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14
施行日期 2006-05-09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