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县、区人民武装部:

  为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6年我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的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一)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缺编情况以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经济状况、人才需求等情况。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驻市中、区直单位和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履行国防义务,按照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报市、县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北政发[2005]29号)的相关规定,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按每个退役士兵4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驻市中、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

  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市、县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二)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适应当前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改革形势的有效安置方式。要认真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政策,形成制度。要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城镇退役士兵掌握就业基本技能,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市、县区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职业技能培训扎实有效。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全市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50%以上。

  (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跨省、市到北海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方可安置。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发给生活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账户中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单位评选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确保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