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陆续在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内河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开展了以简并发票种类、取消手写式发票和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纳税人自行领用发票等为主要内容的发票管理改革。但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大量存在部分纳税人受到传统习惯做法的影响过分依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况,造成办税服务厅压力不断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和市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我市地方税普通发票使用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票领用和代开基本原则

  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正确使用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按照适用行业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服务娱乐业税控发票、建筑业税控发票和其他行业手写发票等几大类)。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对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领用发票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代开发票管理具体要求

  为了有效地解决实施发票改革后客观存在的部分开票频率较低(如部分租赁、设计、咨询等服务行业开票数量很小但单笔金额较大致使定额发票不适用)或者经营规模很小(如部分建筑安装业业务量较小,开票数量很小)的纳税户的领用发票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与办税服务厅应本着加强内部协调、强化纳税服务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规范代开发票管理:

  (一)依照规定应当自行领用而未自行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申请实行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作代开发票资格审核认定并签发《代开发票资格认定证明》(式样见附件一)。

  经审核认定为代开发票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征管信息系统上核定其发票使用方式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凡应当自行领用而未自行领用发票类别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范围中的同一类型业务收入累计代开发票份数在15份(含本数)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审核认定其实行代开发票管理。

  新成立纳税人在新成立当年,经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实行代开发票管理。

  (三)经认定已实行代开发票管理的纳税人,已不符合代开发票资格条件时(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范围中的同一类型业务收入累计代开发票份数达到15份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于纳税人代开发票资格有效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在征管信息系统上核定取消其代开发票资格。

  与此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与办税服务厅应加强协调,积极主动地向其做好发票领购使用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正确指引和辅导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领用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领用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发票。

  (四)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已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自行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主要经营范围或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收入,以及其他符合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形的,不受上述代开发票资格认定、年度代开发票份数限额等规定约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五)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向办税服务厅填报《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填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有特殊规定明确要求申请代开发票须同时提供其它相关资料的,从其规定。

  1、付款方付款证明(个人提供劳务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税务登记证[表]、身份证、护照等);

  3、《代开发票资格认定证明》原件(对经营范围内实行代开发票管理的纳税人作要求)。

  办税服务厅应核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填用申请表》、付款方付款证明、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等资料,经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业务收入应纳税的,须清缴税款后方可予以代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