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局税控收款机尚未推广,各区局在审批纳税人申请印制单联式电脑发票时应按总局的要求从严掌握。

  二、对已审批的单联式电脑发票自印企业,要根据本转发文的规定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