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2005]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车购办对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并按省局要求的有关内容于当日上报市局税政处备案。市局税政处会及时将此类车辆信息反馈市局车购办。

  二、自2005年5月起,《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各县(市)车购办于每月4日前向市局车购办报送,市局车购办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税政处报送。

  三、各单位在车购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