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