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公布日期:2006-03-08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6]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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