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核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凭证开发、凭证经营。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作销(预)售广告宣传,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各种方式(预订、预购、内部认购等)变相预售商品房。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建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建委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携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商品房实行实名制购房,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进行转让。

  三、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必须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严格房地产广告管理

  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应当具有市建委(房产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到市房地产信息预警预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办入网手续,在“北海房地产网”(http://www.beihaire.gov.cn)上建立楼盘表,并办理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在网上公布商品房的实时信息,包括位置、面积、户型、是否可售、是否认购、是否签约、是否抵押、是否查封、是否备案、是否办证、销售均价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凡未按规定建立楼盘表、办理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六、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北海房地产网”上及时录入企业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信息,市建委将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中违法、违纪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内容全面、客观、公正地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给用户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将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事后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