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6-03-08施行日期:2006-03-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08
施行日期 2006-03-08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在我国汉民族地区,一般都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意思是,这个教是回民族信奉的宗教。报纸、杂志也相因成习,经常使用“回教”这个名称。这是不确切的。伊斯兰教是一种国际性的宗教,伊斯兰教这个名称也是国际间通用的名称。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除了回族以外,还有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撒拉、保安等九个民族,约共一千万人。因此,今后对于伊斯兰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这个名称,应该称为“伊斯兰教”。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