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财法〔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6-03-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6]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财法〔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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