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通知》精神,对异地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明其设立时间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不论是否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均不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本市跨镇区经营的新办企业,比照以上原则执行。

    以往市局发文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