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的规定。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参见]
《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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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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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的规定。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参见]
《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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