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作了规定。
这一规定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继续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性质。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81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2章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19-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