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作了规定。

  这一规定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继续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性质。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81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2章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19-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