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复关于退休干部的退休费计算问题
公布日期:1963-07-25施行日期:1963-07-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63]中简字第2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3-07-25
施行日期 1963-07-25
发布部门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正文
([63]中简字第214号 1963年7月25日)
甘肃省民政厅:
你厅[63]民人事字第348号文已由内务部人事局转给我们。关于退休干部的退休费计算问题,我室于1963年6月8日曾复江西省精简小组:“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确定退休费”。该文并抄送了各省、市、区党委精简小组。你们凡在1963年6月8日以后处理干部退休时,均可按照上述复文内容处理;在1963年6月8日以前已处理了的,一般不再变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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