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对反腐败立法有了一个初步的构想。”作为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事实上,在2004年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杨伟程曾提出过一个在当时被舆论称重磅议案的提议———呼吁在国家的反腐败进程中,制定廉政法律。 

    与杨伟程的议案不谋而合,从2002年起王明高和课题组的专家学者们开始了对制定反腐败法相关问题的研究。“我们研究了30多个国家100多部关于反腐败的法律,希望能够对中国建立一部完善的反腐败法得出有益经验。”王明高说。 

    此后的几年中,随着一些贪污腐败案件逐一浮出水面,反腐败立法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成为了一件迫切的事情。2005年1月,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提出,要用五年的时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其中包括法律建设的工作。 

    回首2006年的反腐工作,一些曾经闪耀着权势的名字因贪腐问题纷纷落马。在王明高的眼中,对于处理这些人的问题上,反腐败法构想将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在未来中国的反腐进程中反腐败法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这些都得从认识反腐败法构想开始。 

    反腐败法立法构想 

    对于反腐败法所应具有的精义,用王明高最简单的话概括出来就是:这是一部维护党和国家形象,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国家安全免受腐败威胁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在记者问及反腐败法的倾向是“预防”还是“惩治”时表示,重在预防是肯定的。反腐败法关键在于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和权力的运用,所以惩罚也是必要的。王明高认为,反腐败法应该是一部集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法律,而预防与惩治的作用,就好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或缺、相互依存。 

    对于这样一部既要预防又有惩治的法律,其规范的主体也并不局限于官员阶层。“反腐败法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法律,并不会因为你不是官员就不受法律的制约。这部法律应该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有可能成为这部法律规范的主体。”“而有了反腐败法后,与以前的最大区别,还在于使过去许多没有法律规范的权益上升为法律意志层面的东西。”王明高如是说。 

    的确,依照课题组研究的成果,反腐败法构想对一系列没有规范的权益作了细化的规定。 

    以公民举报制度为例,虽然在过去的反腐实践中,80%左右的案件都是依靠群众举报而来的。但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给予保护,对于举报的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是否接受举报及怎么处理举报材料并没有十分详细的规定。举报材料一旦落入被举报人手中,举报人所做的工作将前功尽弃,有的甚至遭到打击和迫害。 

    在反腐败法构想中,有一个专门的章节规范举报制度。对普通公民而言,在有了反腐败法所构想的反腐败制度规范后,举报将变为程序规范、安全、有保障的行为。反腐败法构想规范了举报的受理程序,对于受理或者不受理都将有相应的规范。并且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会依法保密,举报人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上述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会有相应的惩处措施。 

    “反腐败法就是这样一个来源于实践,回归于实践的法律。这部法律也不光是规定权利,同时对于所规定的权利也会有所制约。”王明高说。 

    强行搜查就是为了反腐败而特别设置的一个制度。从字面上看,强行搜查无疑是保障了侦查一方的权利。那么,是否会因没有相应制约,而使这种侦查权被滥用,而损害到被搜查人的权益?“反腐败法在制度设计上会考虑到比较详细的情况,并且会设立相应的制度制约这些权利。比如,搜查应该向上级组织或领导请示。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先行搜查,事后立即报告。但对于搜查错误的行为,应该对被搜查人予以口头道歉或者赔偿。” #p#分页标题#e#

    正如成思危在描述这部法律时所说,反腐败法应该是权利和责任对称的。如果政府要求给予什么样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政府官员滥用权利,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反腐新规VS现行法规 

    反腐败法构想中提到我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有的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较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则没有被上升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经验得不到充分运用。因此,如何把这些经验法律化、规范化。同时,又能和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比较好的衔接,是反腐败法立法面临的又一问题。 

    “毫无疑问,反腐败立法应该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王明高说。 

    反腐败法构想中设计的许多制度是国外反腐败立法制度中所没有的。例如:“两规”制度,“两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向纪检部门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这主要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领导干部,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在办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现已基本定型,有了较固定的程序。其特点是:其一,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压力下交代问题;其二,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由纪检部门主持,立、撤案灵活,既可保护干部,澄清问题,又可惩治违纪违法干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是符合中国反腐败特色的好的措施和经验。 

    但“两规”在法律依据上有待完善。从实践效果来看,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严格规范,使之法律化。例如将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但这种特别制度不宜扩大到一切刑事犯罪,无法写入刑事诉讼法,只能以专门的反腐败法予以法律化。 

    对于反腐败法可能带来的与原有法律规范的冲突和矛盾,王明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实践服务的,我们不能够自己给自己制造障碍,只要有利于维护党和国家形象,有利于社会稳定,这样的法律就应该制定出来。至于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这需要政府和法律界人士认真研究。” 

    类似的还有“推定证据制度”。刑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设置证据推定制度的,因为这会给诉讼带来很大风险,甚至会造成对人权的侵害。课题组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虽与法律理论不符,但借鉴世界反腐败实践或成功经验,也实属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为贿赂行为是十分隐密的“一对一”,取证困难,往往证明了行贿,而受贿人拒不承认;或受贿人作了供述,而行贿人不承认,从刑法的角度都难以认定。证据推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只要确证了一方行贿或受贿,即可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只有在被推定一方提出了反证并经确认的情况下,推定才不成立。 

    宝剑出鞘尚待时日 

    虽然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提出争取在2010年前出台相应的反腐立法,但在王明高看来,最难的仍是如何使这部法律真正出台。 

    “反腐败法的出台是一件天时、地利、人和的事,缺少一样条件都不可能。”王明高对反腐败法在中国出台的时间表也无法预测,但是“腐败是制约一切国家和政党前进和发展的障碍,中国要前进要发展,就必须遏制和打击腐败,因而制定出一部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是完全有希望的。” 

    无论如何,反腐败法制定出台后,“对于反腐败的综合治理工作将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增强反腐败工作的综合力量也会有很大的提高。用法律的形式可以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加入到反腐败工作中来。” #p#分页标题#e#

    采访的最后,记者请王明高谈十年来从事反腐败研究的体会时,他说研究反腐败问题可以说是酸甜苦辣,仅从个人利益出发,如果不从事反腐败研究,可能各方面的环境会更好些。但自己不觉得后悔,因为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从心灵深处热爱自己祖国的公民,能为中国的反腐事业尽微薄之力,虽苦犹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