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用受贿赃款买房、开公司、炒股票等,投资收益算不算违法所得?5日,两高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进行明确,其中规定,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说,实践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不清,特别是当违法所得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购买书画、玉石珠宝、投资股票或者开设公司等,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对于增值部分是否应当没收?再比如,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建房、装修,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相混合的,应当如何处理?”万春举例。

  万春表示,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出台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犯罪所得”的有关定义。

  《规定》第6条明确,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将违法所得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等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而逃避追缴。”万春强调。

  据了解,上述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5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