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在子女赡养、财产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子女通过各种方式“啃老”,损害老年人利益。

  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强迫、欺骗老年人抵押、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共有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出租后,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办法还强调,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同时,子女等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据了解,山西省民政厅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山西省60岁及以上人口达530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4.45%,预测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突破6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