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将正式施行。据悉,这是黑龙江省的第一部法规,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内容中明确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同时,还确定建立了项目名录制度,规定了相关程序。

  该条例还对传承人动态管理和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场所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支持传承的相应措施,鼓励对代表性项目进行转化、创新和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以及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营销和品牌等手段,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条例还规定,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予的资金扶持,由每年一万元升至两万元。

  由于黑龙江省地理位置独特,民间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浓郁的民族特色和丰厚的历史特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个别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逐渐脱离,受众急剧减少,后继乏人。再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因此,这部法规的出台,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据悉,全省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项目2个:2011年“赫哲族伊玛堪说唱”“望奎皮影戏”分别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此外,现有国家级名录34项,省级名录303项,市级名录505项,县级名录768项;国家级传承人15人(其中有4人去世),省级传承人337名(其中17人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