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近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郭鹤立介绍,随着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安监部门取消、下放和转移了部分行政审批职能,很可能导致监管存在一定真空,部分企业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甚至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条件。因此,对条例进行重新修订显得尤为必要。

  据了解,修订草案突出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草案还要求十六类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制度。

  修订草案对构成重大安全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煤矿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采煤工艺。此外,草案明确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二十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关闭的六种情形。规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进行风险分析,现场监督。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预案编制要求,细化了有关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确立了事故责任划分、费用承担的原则,其中对事故调查程序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