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等四类电梯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这是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首个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区电梯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15年年底,全区电梯总量达5.3万台,较2010年增长了3.9万台,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但呈现出增速快、使用面广、并逐渐进入老旧状态的特点,但目前全疆只有近1220台电梯投保。随着电梯使用范围的快速扩大,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突出,全国各地屡屡发生的一系列电梯安全事故不断提醒人们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今天,新疆自治区政府正式对外公布了该《办法》的详细内容。

  《办法》明确要求,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使用登记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志;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停止使用电梯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和修复时间;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排险、救援;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其他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装修结束后,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办法》强调,使用电梯不得使用标明停用警示标志的电梯;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不得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不得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不得实施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办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下列电梯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学校、 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故障频率高, 影响正常使用的;举办重要会议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

  《办法》规定,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明确,电梯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违规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义务。违规单位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