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种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称,修改后的《种子法》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当天在北京举行闭幕会,对《种子法》修订草案等文件进行了表决。

  在修法过程中有意见称,中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比较严重。针对这一现状,该法修改后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从业禁止规定。

  草案规定,生产假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二十倍罚款,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劣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此外,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将面临五年时间的从业禁止期,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草案加强了对种子使用者权益的保障,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索赔。岳仲明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方便农民索赔。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放宽了对种子生产经营的限制,将现行需由国家和省两级审定的二十八种农作物减少到五种,只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简化对符合规定的种子企业审定程序;同时取消了对引种林木良种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制。岳仲明,《种子法》的这些修改符合了简政放权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修改后的《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