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法定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一、“相衔接”的含义

  “相衔接”既是对工作的要求,也是对目标的描述,即要通过协调达到衔接的目的。因为都是法定规划,且都由政府主导编制,所以政府在组织编制和批准包括旅游发展规划的各类法定规划时,应从土地、城镇空间、产业布局、生态环境、自然及文物资源、交通等多个方面进行协调平衡,特别是要处理好建设落地等内容,确保同是政府编制和批准的各规划间没有矛盾,彼此协调,相互促进,有效执行。

  二、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法定规划的衔接内容

  (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作为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城乡规划建设与旅游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旅游发展规划与之衔接,主要体现在规划原则的衔接、土地用途及建设用地总量的衔接等。这种衔接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将涵养风景、适宜进行旅游利用的土地,应当尽量划定为旅游用地;旅游发展规划也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旅游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二)与城乡规划的衔接

  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入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具体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