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促进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当前,我国拥有的2万余家旅行社、2万余家规模以上景区、30万家住宿经营者,直接从业1350万人,间接从业8000万人。一方面,通过立法促进旅游业人力资源的发展,是转变发展方式、增加劳动就业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许多旅游从业人员直接与旅游者接触,其服务水平关乎整体的旅游者满意度,有必要鼓励积极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实现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与旅游者满意度的同步提升。

  目前,我国已经有1700多所旅游院校(系),从事旅游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第16条规定,“要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本条所称的“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旅游活动涉及的吃、住、行、游、购、娱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包括直接或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由于这些从业人员归属于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对其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也是多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