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承揽业务的规定。

  旅行社业是先收费后服务的行业,旅游活动具有异地性、群体性等特点,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较大,为此我国专门实行旅行社许可制度,通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责任保险等多项制度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如果允许导游直接与旅游团队或者旅游者进行交易,那么每个导游就可能成为一家旅行社,自由接待旅游者,旅游市场也将因无序竞争陷人更加混乱的境地;

  一旦发生导游卷款私逃或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由于没有旅行社所特有的权益保障制度,导游作为个人是无力赔偿旅游者的,旅游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