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景区门票等价格的公示、合并售票、暂停开放减少收费的规定。

  景区门票是旅游者进入景区参观旅游的凭证。景区价格公开是保障旅游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规范、公开景区门票,有利于建立起景区和旅游者之间的平等和谐关系,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景区捆绑销售门票的行为,社会反应比较强烈,因此,本法针对实际情况和规范需要,规定景区公开门票及相关项目的价格,并对景区门票合并出售的行为予以规范是必要的。

  一、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团体收费的价格

  明码标价是对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最基本要求。旅游者无论自助旅游还是参团旅游,一般都会预先设计旅游线路,景区提前公开门票价格,有利于旅游者作出选择和判断。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目前,景区门票价格一般区分为散客价、团队价和对旅行社的协议价。由于对旅行社的协议价由景区与旅行社之间具体协商、各不相同,不需要公示。因此,本条规定景区应当公示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及餐饮、住宿等另行收费项目的散客价和团队价,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为了抑制门票随意、频繁涨价,本条对门票价格的调整时间提出了要求,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保障旅游者的选择权,给旅游者和旅行社等充分的准备和调整时间。

  二、对景区合并销售门票的规范

  近年来,一些景区为了提高收益,将不同景区联合起来组成套票捆绑向旅游者销售;有的景区则是将其多个“园中园”游览场所组成套票捆绑向旅游者销售。这些通过“一票制”、“套票制”等形式变相涨价,剥夺旅游者选择权的问题,人民群众不满意,社会影响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