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的规定。

  当前,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的活动蓬勃发展。在城镇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等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方面,2008年北京的“奥运人家”,是由政府出面公开向社会招募北京市市民家庭,为奥运观众和旅游客人提供住宿接待与服务。2010年上海的“世博人家”,是上海推出的以社区为组织单位,以市民住房、社区为场所,为游客提供文化交流、餐饮、住宿、旅游咨询等服务的都市旅游体验项目。在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等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方面,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9万个村开展乡村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户)达180万家,其中农家乐155万家、规模以上休闲农业园区超过3.3万家、其他乡村旅游经营户21.7万家:年接待游客7.92亿人次:乡村旅游年经营总收入达2480亿元:乡村旅游全部从业人数达280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6.9%。因此,有必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城镇和乡村旅游发展。

  城镇居民从事旅游经营主要体现为家庭旅馆。家庭旅馆早年流行于欧洲、盛行于美国,是一种“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型家庭旅馆,有农舍旅馆、青年旅舍、汽车旅馆、公寓式旅馆等,其形式分为两种:一种叫B& B(Bed + Breakfast)即床位加早餐,由一个家庭空出几间房屋作为客房出租经营:另一种叫Guesthouse,是家庭经营的小型旅馆,其房间大部分用来出租。因此,所谓家庭旅馆,是指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旅馆,一般是利用自己的住宅改造,成本低、价格低、规模小。由于家庭旅馆具有便宜、舒适、自助、灵活、家居享受等优点,客源群体主要是自助旅游者。但是,我国目前只有如“奥运人家”、“世博人家”等少数家庭旅馆由政府部门统一引导和监管外,其他大多数家庭旅馆经营不规范,存在一些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有必要规范。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主要体现为“农家、渔家乐”等乡村旅游。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的整体环境与城市还有较大的差距,而且乡村旅游的过程几乎涉及了旅游各环节,其农产品、食品加工和环境卫生的安全性,自然环境、消防、住宿设施、治安安全等不容忽视。

  本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指土地、农林渔牧等资源,可为旅游者提供民俗体验、垂钓、采摘、饮食等服务。“自有”主要指城镇居民拥有的住宅房屋的产权或者使用权:乡村居民拥有宅基地、房屋的产权,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