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和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规定。

  近年来,在线旅游经营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与传统旅游产业以门店销售的方式形成差异,使信息查阅及预订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成为新兴、发展迅速的旅游经营方式,方便了消费者,丰富了旅游营销内涵,促进了产业的发展,顺应了“智慧旅游”的时代发展趋势。目前,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一是以携程为代表的OTA在线旅行社,最初提供机票+酒店两种旅行者最核心需求的产品,之后慢慢渗透到其他旅游产品,诸如度假旅游,包括景区门票,所提供的产品虽然来自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但由他们作为统一的交易平台,与旅游者进行结算,目前具有旅行社经营资格,可以合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以“去哪儿”网为代表的旅游垂直搜索引擎,所搜索到的交通、住宿、景区等产品来自不同的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本身也具有交易结算功能,但更多的是将消费者引导到产品提供商的页面进行结算;三是各传统旅行社自设线上平台进行旅行社服务产品销售。中小型旅行社建设在线销售渠道也逐步增多;四是传统电子商务网站提供销售平台,加入旅游产品销售,诸如淘宝旅行、团购网站等;五是旅游要素提供商进行线上直销,包括各连锁甚至单体酒店企业、各航空公司的机票、各旅游景区的在线销售。

  在线旅游应当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诚信经营、法制保障的基础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在线旅游的范畴,但当前一些在线旅游网站,均未在网页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信息;一些网站变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发布非法旅游信息。本条规定有利于规范这些“货不对板”、低价销售、网络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解决追究违约责任难、维权成本高、损害旅游市场秩序和损害旅游者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