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订立时和履行中相关事项告知义务的规定。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一些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进行告知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向旅游者告知旅行社法定的责任减免事项,则能够强化旅游者H 我保护的意识

  (一)本条所指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以存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风险为前提。旅游活动大多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即使日常生活中应该能够注意到的风险,在旅游过程中也可能被放大,增加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概率,因此,作为旅行社告知义务的前提的旅游风险,不能以日常生活环境作为参考,而应当以旅游活动这一特定背景作为衡量标准。

  另一方面是以存在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为前提。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法律风险,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而面临的法律风险。之所以要求告知旅游者,是由于因此风险导致的后果、责任,需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是使旅游者保持警惕,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目的

  法律规定旅行社告知义务,是以保护旅游者免受不必要的危险,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因此,旅行社是否负有告知义务,以及是否妥当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这一目的为判断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