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的规定。

  包价旅游合同的价格是预先固定的,旅行社是根据形成团队的旅游者数量,与每一履行辅助人商定价格的;只有达到一定数量,履行辅助人才会提供相应的价格折扣,旅行社以此确定报价;一旦达不到人数的约定,履行辅助人则将相应调高价格,致使旅行社不能再以原报价提供服务。旅游团队的规模化才有履行辅助人的价格优惠,这与现实中的团购情况是相同的。

  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应当向游客明确最低成团人数以及不能成团时的处理方法;同时,处理方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旅游者的权益。

  包价旅游合同的价格与报名参团旅游者的人数多少相关联,但是,在预定的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能否招徕到预期人数的旅游者组成旅游团,属于不确定的因素,当旅行社不能招徕足够的旅游者时,旅行社可能面临着无法获取相应的利润,甚至还要赔钱的风险。为公平起见,本法赋予旅行社在报名人数未达到事先约定成团人数的情况下,有解除合同或作相应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