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履行的规定。

  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其目的是通过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进而满足其精神享受的需求,不论组团社直接履行合同,还是委托地接社履行都应当通过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中对旅游者承诺的义务,以实现旅游者参加包价旅游活动的目的。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的基本要求,没有合同的履行,就不会有合同目的的实现。作为旅游者一方,通常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完成团费的缴纳,即已适当履行,而旅行社一方,除由于旅游者个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可以解除、变更合同外,必须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其所承诺的相关服务,且不得降低档次、增减项目。实践中,一些旅行社以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为借口,或者以多数旅游者的要求为理由,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增加购物和自费旅游项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旅游者权益。因此,本条特别强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