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旅游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规定。

  加强旅游应急管理是我国旅游产业发展与旅游突发事件治理的要求。第一,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对不当,既可能加重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也可能影响我国旅游产业的升级;第二,我国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旅游应急救援体系仍较为落后;第三,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性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效果是影响旅游可进入性的重要标志;第四,入境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安全问题更加敏感,旅游突发事件处理不好不但影响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形象,更有可能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出,“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积极打造集旅游安全法规、旅游安全预警、旅游安全控制、旅游应急救援、旅游保险‘五位一体’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加强旅游目的地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旅游应急救援网络,将旅游应急救援纳入目的地应急管理系统,促进专职旅游救援队伍建设”。因此,本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已逐渐建立了应急管理体系。旅游应急管理与其他应急管理基本一致,但也有其特殊性,即旅游应急管理中要考虑大部分旅游者可能不是当地群众的问题。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使旅游应急工作成为政府应急工作的构成环节,考虑旅游应急工作的特殊性,统一调动、使用政府的应急资源,更好地支撑旅游应急工作的开展。

  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开展旅游应急工作的基础,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既是旅游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本法的规定是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