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安全救助、处置和报告义务的规定。

  旅游经营者作为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实施安全救助、处置,并报告相关情况,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也有利于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情况,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处置方案,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顺利展开安全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挽救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生命,减少事故损失。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旅游安全事故主要指涉及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者的安全事故。发生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均应履行安全救助和处置义务。“立即采取”是指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事件后的第一时间进行相关工作,强调即时性;如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指在规定的时限内。“必要的”指在旅游经营者的能力范围内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