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安全保障权利和付费义务的规定。

  旅游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遇有危险时,基于其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进行救助。而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也是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职责,旅游者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自然有权请求救助、协助和保护。本条规定也是对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细化。

  一、旅游者享有救助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遇有危险主要指遇到、面临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第三人侵害等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当地政府主要指旅游者危险发生地的我国乡镇一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当地相关机构主要指有关职能部门和承担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如果向我国省、地市一级政府求助的,相关政府或者机构也应当及时指示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救助。接到救助请求的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根据情形施救。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二、出境旅游者享有协助和保护的请求权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中国出境旅游者主要指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

  陷于困境主要指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或者护照丢失、走失、被旅行社“甩团”等。我国驻当地机构主要指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其他代表我国政府的机构。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是中国领事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中国目前有260多个驻外使领馆,他们都是实施领事保护的主体。《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1)》指出,领事保护是指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依法向驻在国有关当局反映有关要求,敦促对方依法公正、妥善处理,从而维护海外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只是狭义的领事保护,我国政府目前真正实施的领事保护还包括给中国公民以其他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