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负其责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规定。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旅游活动各环节涉及20多个部门,110多个行业,旅游监管也因此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现实中,各部门职能交叉带来的相互推诿等问题,往往使旅游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旅游市场秩序带来困扰。为此,旅游法在旅游监督管理一章中,首先确立了政府统一组织下各部门各负其责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目前,旅游市场监管是多部门共同执法,依法做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加强对各部门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和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旅游、工商、质监、交通等与旅游市场监管关系密切的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经常性的联合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