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主管部门执法权的规定。

  旅游行政执法权是旅游主管部门职权的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5号)的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个国务院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部门规章《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具有监督检查权。本法作出相应规定是职权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旅行社,主要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以及从事出境游或边境游经营是否还取得了相应许可。实践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取得任何许可即从事旅行社业务,即业界俗称的“黑社”非法经营;另一种是取得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但未取得出境游或边境游许可而从事出境游、边境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