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处理及移交处理的规定。

  由于旅游业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果配合不力,往往会造成部门间相互推诿等问题的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不处理好这一问题,将很可能使政府统筹下的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流于形式,旅游法为此设专条对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和互相之间的转办义务进行了规定。

  本法对各部门处理在旅游监管中发生的问题,提出了“依法”和“及时”两个要求。“依法”,不仅指旅游法,也包括其他部门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及时”,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