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的规定。

  旅游纠纷中的旅游者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且通常有共同的请求。为节约旅游者解决纠纷的成本,方便旅游者实现其诉求,本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定了旅游者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的制度。

  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对外沟通成本高,才有必要推选代表人;旅游者请求一致时,才可能合并处理。以上两个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关于何为人数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