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安排导游或领队服务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不涉及其他部门。

  二、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所指向的旅行社应遵守的行为是旅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与此相对应的违法行为包括四种: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旅游或者入境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旅行社没有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安排领队陪同的,即属违法。判断未为入境旅游团队安排导游全程陪同的关键,是现行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效文件是否有必须安排导游全程陪同的规定,如果有相关规定,旅行社没有履行的,即属违法。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的人员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是违法行为,而旅行社安排其提供导游、领队服务也是违法行为。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直接损害了导游利益,间接损害了旅游者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判断这一违法行为要注意几点:一是临时聘用的导游,主要指社会导游;二是没有支付费用,或者没有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费用。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判断这一违法行为要注意几点:一是这里的导游包括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二是要求垫付或收取费用是指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接待等服务。